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吐鲁番出土文书与敦煌文献一样,在古代政治、经济、军事、宗教、民俗等各方面都有研究价值,但最基础的却是语言文字研究。吐鲁番出土文书的语文研究与其他方面相比,冷寂而薄弱,本文试就一些词语的校释刍言,并与《汉语大词典》作联系比较以见研究意义。
一、委
“其奴婢四人,谨连元赤及市卷,白如前。马四匹。如不委,请责保人案。”(阿斯塔那出土唐益谦向西州都督府申请过所碟文)
“前件婢口于此买得,见有市卷保白如前。其马并是家畜。如不委,请责保者依口市券到勘,与状同者。”(同墓,唐益谦另一次申请过所碟文。此两例均引自《文物》1973年第7期王仲荦《试释吐鲁番出土的几件有关过所的唐代文书》,文中未言及墓号,出土文书称名也未标书名号。)
两例的“如不委”,即如果不实。“委”是确实义,如今语“委实”中。《汉语大词典》(后文简称《汉大》)“委”的“确实”义,最早的书证是苏轼句。“委实”最早书证是司马光句。《辞源》“委”字“确实”义的最早书证是梁慧皎《高僧传.竺法兰》:“又昔汉武穿昆明池底,得黑灰,以问东方朔。朔云:‘不委.可问西域人。”但例中的“委”应是动词“知”之义,是不知为何有黑灰,不是说得黑灰不确实。吐鲁番文书此二例可把“委”的确实义由宋代提前到文书的唐开元年代。
二、大“上”字
“白洞屯神龙二年九月五日纳青稞杂大麦,交用两硕函量。壹函为壹点,拾点成壹大‘上’字。……已上叁拾叁‘上’字,计青稞杂大麦陆佰陆拾硕。”(《唐龙神二年(706)白涧屯纳官仓粮帐》,《吐鲁番出土文书》(以下简称《文书》,第七册第372页。)
按,引例中略去的文字是,“尚、建、艺、献、初”,指共连续三十三次。“尚”字后面是四位仓官的各自签名。
与此相同的是,同书第四册第83页《唐西州高昌县顺义乡户别计数帐》中有“丁户尚尚尚尚尚尚尚尚小户”尚“小户尚”字样,前者表示丁户有77户,小户五户,后者表示小户三户。原编者注:“,这是‘尚字的头三笔。唐代以‘尚’字点数。‘尚’字十笔(1作二笔),每笔代表一个相等的数量,画一笔相当于下一个筹码。”同书第八册第503页《唐道俗藏钩文书)有“张惠师,西南尚尚尚尚尚”,“翟都,东南尚尚尚尚尚”字样,当是各人游戏次数的依次记数。
蒋礼鸿《敦煌变文字义通释》“尚字、上字、上”条释言:“就是‘上’字,证明比赛得胜的筹码。”具体论证如下:《降魔变文》:“和尚得胜,击金鼓而下金筹;佛家若强,扣金钟而点尚字。”(页382)又:“其时须达长者遂击鸿种,手执金牌,奏王索其尚字。”(页383)按,王建宫词:“竞渡船头掉彩旗,两边溅水湿罗衣。池东争向池西岸,先到先书上字归。”据此可见,“尚字”就是“上字”。舍利弗斗法胜了劳度叉以后,须达就请王在金牌上写上“上”字,表明佛家占了上风。
后来在第四次增订本时,蒋先生又补如下一段:
又案:友人唐长孺来信说:“承赐大著《敦煌变文字义通释》……弟数年来整理吐鲁番文书,其中俗语及唐代遣词颇有可与敦煌文书相发明者。有一屯目文书,满纸‘尚’字,虽推知当属计数用字,但无佐证。继得读大著,始得豁然。盖“尚”字为十笔,每笔为一基数,犹为今曰计选票之写‘正’字。”据唐说,“变文书尚字”谓书“尚”字于金牌之上以记其遍数,似与“上”字不同,也不宜说“上”与“尚”通。今存其说于此。
唐先生之言为确,而蒋先生还拘泥于“尚”字仅记次数。其实在多次性比赛中正是多次胜方是定局的胜,“尚”不是用“上”之义。吐鲁番神龙二年文书言:“拾点成壹大‘上’字。”而文书中均作“尚”。可见是把多笔的“尚”特称为少笔的“上”字的大写,而藏钩游戏文书中成字与不成字的“尚”,正是“点尚字”而记胜的佳证。
《汉大》“尚字”条:“即‘上’字。旧时某些比赛中用以记胜负的符号。”即采用蒋书首版之说,例仅《降魔变文》。看来未吸收吐鲁番出土文书研究成果,“记胜负”义说得不恰切,也失收用“尚”字笔画记数的起始义。
三、沽各半、故各半
“民有私要,要行二主,各自署名为信。沽各半。”(《文书》第一册,哈拉和卓九九号墓《义熙五年道人弘度举锦券》,第189页)同册第181页,哈拉和卓第八八号墓《北凉承平五年(447?)道人法安弟阿奴举锦券》中语句同,但作“故各半”,而原编者校“故”为“沽”。同书第三册第71页,阿斯塔那第四八号墓《高昌章和十一年(541)某人从左佛得边买田契》中也作“沽各半”。
按:“故各半”的“故”使句意不通,因而被校为“沽”。但这仅是以多见的“沽”来校正少见的“故”,实际也不成文意。今议,“沽”应是“占”字之误。“占各半”是说同一契约文本,在同一纸上写成一式二份,买方卖方从中间骑缝处裁开,各持一半(即一份)为据。同书第一册第187页,哈拉和卓第九九号墓《北凉承平八年(450?)翟绍远买婢券》:“民有私要,要行二主,各自署名为信。券唯一支,在绍远边。”此契应只写了一份,由买主持有,特作说明。这正可与“占各半”的多数情况成为对比。例中“一支”当作“一纸”。
《文书》第二册第35页,阿斯塔那第五二四号墓《高昌章和五年(535)令狐孝忠妻随葬衣物疏》:“山河石残,不得古名。”原编者把“古名”校为“沽名”应误。本例也应是“占名”之误,犹言“认名”。所以随葬衣物疏要写明衣物为死者所有。“占”误为“古”,或又误为,认为自己所有“沽”、“故”。
四、诸恶匆匆、诸弊匆匆
“吾诸恶匆匆,力及不悉。”又:“六月某报:但热如复可不,吾诸弊匆匆书,伏愿耶婆万福。”(《文书》第二册第276、277页,阿斯塔那第一六九号墓《高昌书仪》)两例中“匆匆”使文意不明,都是“勿勿”之误。王引之《经义述闻.卷十一大戴礼记上》有“守此勿勿、无勿勿于残”条此言‘勿勿’者,犹忽忽也。《晏子春秋外篇曰:‘忽忽矣若之何?’‘惙惙矣如之何?’忽忽、惙,皆忧也。《史记.梁孝王世家》亦曰:“意忽忽而不乐。’忽与勿声近而义同。(下略丫六朝法帖(实即书信)中多见以“勿勿”言各种病情或健康不佳。《全晋文》卷二七王献之杂帖:“体中复何如?弟甚顿,勿勿不具,献之再拜。”此与《高昌书仪》中“诸恶勿勿,力及不悉”意思相同。同卷“……薄热,汝比各可不?吾并故诸恶,劳益勿勿。”又,上引例二,“但热如复可不?吾诸弊匆及书”处,当校点为:“但热,如(知)复可不?吾诸弊勿勿,及书伏愿……”“知复可不”即不知还能变得情况好一点吗?这是唐代常语,可不举例。“及书”即“力及不悉”之意:尽力也只能写这一点意思,不能详说情况。可见“诸恶勿勿”是承六朝书信用语。
五、比尔
“己偿麦一斛五斗,残负麦一斛五斗。比尔当方宜索偿。”“流牛口去,经四日口愿赐教付曹,口流以牛见还,比尔当举便偿流。”(《文书》第一册第102页,阿斯塔那六二号墓《翟强辞为负麦被牛事》)“加复眼痛……比尔辽(疗)治后,不敢口。谨辞。”(同上书第127页,哈拉和卓第九一号《北凉义和某年员崇辞为眼痛请免屯守事》)三例“比尔”犹“比来”,近来义。《汉大》失收,可补。
六、家理、私理
“强家理贫穷。”(《文书》第一册第103页,阿斯塔那第六二号墓》翟强为共治葡萄园事一》。)
“渊私理贫穷。”(同上书第153页,哈拉和卓第九一号墓《冯渊上主将启为马死不能更买事》)
“家理”为家道义,“私理”即本人情况。《汉大》:“家理:东北人称青帮。”而“家道”的第二义:“家世;家境。”又“私理:私自创设的理法、规矩。”比较起来,应补收此二词的新义,因为更难。
七、针毡
吐鲁番出土的对女性用的随葬衣物疏中多有“针毡”一物。如《文书》第三册第61页,“十枚并针毡具”,第69页,“针百枚针毡”。
《汉大》:“针毡:置针于其中的毡。坐于其上,令人片刻难安。语出《晋书.杜锡传》:“屡谏愍怀太子,言辞恳切,太子患之。后置针著锡常所坐处毡中,剌之流血。”,但这种情况与吐鲁番民俗的针毡大为不同。
笔者的家乡甘肃,又陕西、山西等地,旧时妇女把不用的针集中插存在一种叫“针扎”的小荷包类的袋中。袋用毡块而包一层布,或是用布缝成,内填棉花。唐时吐鲁番称此物叫“针毡”,当是多用破旧毡块来插针存用。可知《汉大》此条失收指此专用物品一义。
八、无理赖
“居子等巢寄他土,晓夜思乡,粗得偷存,实无理赖。”(《文书》第五册第9页,阿斯塔那第二四号墓《唐贞观二十年(646)赵义深自洛州致西州阿婆书》)
“理”当校为“俚”。《汉书.季布传赞》贤者诚重其死。夫婢妾贱人,感概而自杀,非能勇也,其画无俚之至耳。”晋灼注:“杨雄《方言》曰:‘俚,聊也’,许慎曰‘赖也’。此为其计划无所聊赖,至于自杀耳。”段玉裁注《说文》“俚”字:“语之转,字之假借耳。”即“聊”字语音的转读。“实无理(俚)赖”即言“实无聊赖”。参见《汉大》“无俚”条。
九、在
“闻阿嫂共阿婆一处活在,义深喜不自胜。”“义深来去供给依常粮食在。”(《文书》第五册第12、13页,阿斯塔那第二四号墓《唐赵义深与阿婆书》)
“此间平安好在。”(同上书第14页,同墓《唐赵、武通家书))
“张积都问讯阿赵,如供君妹处待在平安在。”(同上书第17页,同墓《唐口连家书》。)以上各例,句末的四个“在”字,不是常义存在的“在”,而是句末无义助词。吕叔湘先生《释景德传灯录中在、著二助词》的著名论文首次揭示这种特殊用法。吕先生又特别说:“在字之此种用法,在唐代口语中当颇普遍,而以纪载之未备,禅家语录而外,其例正自寥寥。”吕先生仅举杜甫诗、《国史补》、《幽闲鼓吹》、《钓矶立谈》的各一例唐代书证。可见吐鲁番文书此四例的珍贵,且时代还要比杜甫为早。
十、鸡鸣枕
吐鲁番出土的《随葬衣物疏》,齐全不残的,都列有“鸡鸣枕”一物。而此名绝少文献记载。笔者仅见清人西厓《谈征》的《物部》中有“鸡鸣枕”一条,文如下:“《客座新闻》偶武孟,吴之太仓人也,有诗名,尝为武冈州幕官。因凿渠,得一瓦枕。枕之,闻其中鸣鼓起擂,一更至五更,鼓声次第,更转不差。既闻鸡鸣,亦至三唱而晓。抵暮复然。武孟以为鬼怪,令碎之,见其中设机局以应气。识者谓为诸葛武侯鸡鸣枕也。”
《客座新闻》不详,似为清代笔记,“诸葛武侯鸡鸣枕”当是民问神异化之说。但由此知民间实有此名之枕,而吐鲁番地区唐时即有。随葬衣物疏中有的物品却是取某种象征寓意,不是实用价值,如“攀天丝”之类,祝愿死者得以升天。墓中如暗夜,则升天或脱生转阳世如白昼。鸡鸣枕或许象征死者可再生之意。
十—、编併
“其地先来各自充分讫,不敢编併授田。”又,“其地先来各口均分讫,不敢编併授田。”(《文书》第七册第513、523页,阿斯塔那二三九号墓《唐景龙三年(709)十二月至景龙四年(710)正月西州高昌县处分田亩案卷》)
上引两语是对同一情况的两次叙述,说明田地分配公平合理,不曾对谁偏私。“编併”应校为“偏併”。蒋礼鸿《〈敦煌资种>(第一辑)词释》有“偏併”条:“偏併就是偏私、偏向;併字通比,比就是朋比的比。”敦煌《宋乾德二年(960)史氾三立嗣文书》:“所有口资、地水、活口、什物等,便共氾三子息,并及阿朵,准亭愿寿各取壹分,不令偏併。”
十二、地水、田水
“又近烽地水不多。”又,“……无田水。……烽多无田水,纵有者……薄恶不任。”(《文书》第八册第194、195页,阿斯塔那二二六号墓《开元十年(722)伊吾军上支度营田使留后司碟为烽铺营田不济事))
例中“田水”、“地水”实言可种植的田地。敦煌文碟中多见“地水”词。如伯3257《后晋开运二年十二月河西归义军左步马押衙王文通碟》:“义成瓜州去时,地水分料分付兄怀义佃种。”伯4084《后周广顺二年三月平康乡百姓郭憨子碟》:“憨子家口碎小,地水不宽,有地五亩。”
田地与水的关系密切,因而有“田水”、“地水”的称名。《汉大》无此二词,宜补。
十三、一恋
阿斯塔那一五五号墓《高昌诸臣条列得破被毡、破褐囊、绝便索、绝胡麻索头数奏一》中多有“破被毡弍恋”、“破被毡一恋”文句,见《文书》第三册第286页等。“恋”当作“圞”,义犹“一团”之类。”
十四、愿见
《文书》第一册第55页,阿斯塔那第59号墓《残启》:“遭遇节下,愿见采省。”同上书第52页,同墓文书《残辞》:“遭遇口明,察物垂揽,愿垂采省。”两语比较,“愿见采省”即“愿垂采省”之意:希望采纳考虑。“见”字义虚。
敦煌文膝中也有类同用例。伯4040《后唐清泰三年洪洞乡百姓辛章午碟》:“伏念仁造,念见贫儿,矜放宽闲。始见活路。”言可怜贫儿。伯3257《后晋开运二年十二月河西归义军左步马押衙王文通碟》:“伏乞司徒阿朗(郎)仁慈祥照,特赐孤寡老身,念见苦累。”言可怜我的苦累。伯4050《后周广顺二年平康乡百姓郭憨子牌》:“伏乞台慈照见苍生,还与绢。”言明察实情,不是“照而见到”意。伯2556《后周显德六年十二月押衙曹保升牌》:“伏望令公深造,哀见贫之。”言悲哀我的贫之。
这种“见”字应是泛义动词,复指前面的具体动词。详见《庆阳师专学报》1993年第3期,拙文《论“见”的泛义动词性质及使用特点》、《湖北大学学报》1994年第5期拙文《从泛义动词讨论“见”本不表示被动》。
十五、方便下脱
“……人支开元十一年于玄忠口取钱陆伯文,口作前件口准契至十月合还。比日从索,口人推避,既被方便,下脱钱将粟,请处分。”(《文书)第八册第291页,阿斯塔那第一八四号墓《唐开元十二年(724)残书牍》)
其中“方便下脱”为一意,即巧便哄骟,中间不应断逗。《敦煌变文集.降魔变文》:“卿是忠臣行妄语,方便下脱寡人园。”参见《敦煌变文字义通释》的“方便”“下脱”条。
十六、分处
“今被召审正,事实如此,从官分处。谨辞。”(《文书》第一册第208页,阿斯塔那第二三三号墓《相辞为共乘艾与杜庆毯事》)
“东垂麦际,为贱所口……口保察督口……分处。谨辞。”(同上书第104页,阿斯塔那第六二号墓《翟强辞为共治葡萄园事一》)
“口双等五人由来长口,不逐部伍,求分处。”(同上书第136页,哈拉和卓第九一号墓《北凉义和口年兵曹行罚部险五人文书》)
例中“分处”与“处分”同义,指处理。《汉大》“分处”释义一:分别安置。释义二,分别居住。释义三,指分别之处。显然失收本文所辨之义。
(原载《西域研究》1999年第4期)